|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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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款项7191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91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2元,减半收取6656元,鉴定费24400元,合计31056元,由原告***负担75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24元、鉴定费5954元),由被告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34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32元、鉴定费18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