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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2320万元的银行存款;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