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96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住***。 负责人:谢文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旗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超铭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