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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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湖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新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新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约瑟(湖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约瑟(湖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元,由被告温州新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