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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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给付原告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1424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