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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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及代理费10955564.38元; 二、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955564.3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金10955564.3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18元,由被告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