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2020150519《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项下借款本金46648.06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9年11月11日为2423.23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46648.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6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