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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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 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撤1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周爱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一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与被告江苏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4月29日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负担。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李守忠 审判员董莉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玥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