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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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补缴出资6314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94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02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3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06000元,由原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