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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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宁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赫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7,375.3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0.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60.54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电华星公司负担60.54元,被告惠州浩宁达公司负担1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