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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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3民初9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海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晋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芝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毕俊青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