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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双丫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号机动车与被告***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机动车权证号、型号及规格以《抵押合同》后附的《抵押物品清单》记载为准); 二、被告吉林省双丫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25933.08元、逾期担保费60500元及代偿利息(以925933.08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5元,减半收取计6892.5元,由被告***、***、吉林省双丫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