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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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昆明中北交通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2703.5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6851.4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9320.0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昆明中北交通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元,由被告***承担2427元,被告***承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