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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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息5123431.71元(该数据计算至2018年2月9日),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罚息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但应扣减2018年2月24日偿还的40万元,具体数额以结清当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核心信息系统数额为准。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14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