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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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驳回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对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就上述货款30万元向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9,300.8元,由延庆环保公司负担36,400.4元,由高盛能源公司、现代石油公司负担2,900.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886.89元(高盛能源公司已预交),由高盛能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72元(高盛能源公司已预交,其中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为28,98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为27,092元),由高盛能源公司负担30,227.8元,由延庆环保公司负担25,8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0元(现代石油公司已预交),由现代石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