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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 二、无锡市海力超市有限公司春潮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涉案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商品。 三、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四、驳回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37元,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763元(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3763元由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