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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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代收物业费314024.68元、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使用费46575.34元、代收燃气卡费用15450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6元,减半收取计6138元,由原告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69元,由被告山东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