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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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金帅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91252元,质保金33081元,共计124333元;(装修款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为止,质保金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为止),计算标准按年息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兰州金帅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