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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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