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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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 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792219.32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46595.53元; 三、原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德动抵字[2017]01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登记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53元,由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