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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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世纪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何婷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反诉第三人)世纪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何婷返还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商2016)第04260号)及物业交接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何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向华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何婷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向华已预交),共计3,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婷负担665元,被告(反诉原告)向华负担2,889元,被告(反诉第三人)世纪信公司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