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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宏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314877.48元给***。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3元,由***负担2552元,中国太保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中国太保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319元,***负担9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