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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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构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5742号 原告: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益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微构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微构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承颖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丽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