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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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34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经营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新华路北口。 负责人:李建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在接到本院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军玲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