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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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金康道支行 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31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