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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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支付车位管理费216666.6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550元,反诉受理费2675元,合计7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