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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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陶勇木材加工厂 安徽汉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汉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泾县陶勇木材加工厂货款300929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货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汉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