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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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杰瑞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昆山国宾门诊部(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国宾门诊部、无锡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购车款290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无锡杰瑞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昆山国宾门诊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7元,由被告昆山国宾门诊部、无锡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杰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