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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富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28号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出票人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富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6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源盛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隋颖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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