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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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楚雄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 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楚雄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支付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6875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3元(已交),由被告楚雄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负担3100元(未交,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