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4月9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衡阳市鑫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