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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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23号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CB,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日,收款人为兴义供电局,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原农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沙子口分理处)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隋颖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