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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23号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CB,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日,收款人为兴义供电局,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原农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沙子口分理处)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隋颖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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