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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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鼎鸿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美莱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美莱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鼎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806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并计付(原告台州市鼎鸿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浙江美莱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债务的同时向被告浙江美莱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65460元的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美莱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