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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40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彦枫。

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淑香。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19-8-20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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