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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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40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彦枫。 被告: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淑香。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松鼠小镇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