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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81792.77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60元,由被告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