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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的塔机安拆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拆、租赁费8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