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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按月利率8.3375‰计算;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借款中的11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按月利率8.3375‰计算;以本金1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