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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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4执异15号 案外人梁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显庆(一般授权),该公司分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与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红梅于2019年5月17日对本院查封圣景公司名下位于金秀县盘王谷度假区3幢1单元508室的一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2019年6月28日,案外人梁红梅以本院已解除查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梁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梁红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