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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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泽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以40390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除291天),按日万分之3计算]; 二、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以947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除307天),按日万分之3计算]; 三、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以9505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除294天),按日万分之3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公司一案的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公司一案的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公司一案的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