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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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世纪花园××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583564,建筑面积:131.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8.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1-166348号】归买受人肖雅所有,上述不动产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肖雅享有。上述不动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雅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肖雅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其余一切费用(包括所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买受人肖雅自行承担。 三、原对该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