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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韶山市银田镇自来水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800元(不含已付的80000元);

二、被告韶山市银田镇自来水厂以182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韶山市银田镇自来水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格评估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29.5元,由原告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韶山市银田镇自来水厂负担17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4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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