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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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喜一酒店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喜一酒店管理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94159元及违约金(租金2193900元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租金2259700元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1700259元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1元,减半收取23580.5元,由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03.5元、被告喜一酒店管理温州有限公司负担21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