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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S×××××号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2432.75元;赔付***17567.2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S×××××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511.34元;赔付原告***、***、***、***201188.56元(垫付的300000元已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6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被告***承担2389元,原告***承担2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