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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4473元、施救费500元,共计1849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承担4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