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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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034.44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50元; 四、被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49535元(履行时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承担324.82元,由被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9.3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承担49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