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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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惠水县分公司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贤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贤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贤忠负担1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