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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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5民初1418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住***。 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45885683M。 被告: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21楼2107室。现住所地:兰州市雁滩北面滩居然之家海虹国际12楼1203。 本院在审理王某1诉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话均无法联系,本院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本案,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话不通,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有误,均退回本院,本院再次指派专人至兰州市送达案件,经查询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已经搬离诉状中的住所地,甘肃九合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搬离诉状中住所地。两被告均下落不明,本案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原告王某1专递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某1在收到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在法定缴费时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16.66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李元合 审 判 员 崔 垚 人民陪审员 孟浩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雪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