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323829.01元; 三、***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324214.72元,扣除***已先期赔偿的106566.2元,***尚应赔偿217648.52元;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狼山支行,账号:62×××12);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847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926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已垫付,待履行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至***账户),由***负担927元(***负担部分,***已垫付,待履行时由***一并给付至***账户)。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负担1671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669元。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同意,如胜诉,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故本院不再向其退还胜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