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付款利息93037.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负担532元,由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