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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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554号 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启祥,董事长。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